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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橘红立法进行时

投稿2016-06-16 16:37:47橘万家资讯1348

中药界继续关注化橘红,目前化橘红立法正在进行时,希望有意见尽快提。

6月夏日炎炎,热情似火,化橘红产业盛事连连。中国(化州)化橘红文化节暨全域旅游高峰会系列活动将于6月18日至22日隆重举行(参考这里:2016中国(化州)化橘红文化节专题报道) ,目前紧张有序筹备当中。然而继化橘红以排名第一,位列岭南中药材立法保护品种榜首以来,高度引起中医药业界对化橘红的关注。

6月16日上午,广东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王波,与省中药医局、广州中医药大学、省农业科学院作物研究所等专家,在茂名和化州人大的陪同下,前往我协会副会长单位香雪集团-化州中药厂生产基地及其化橘红示范基地考察调研,了解化橘红龙头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听取企业就《广东省岭南中药材保护条例》草案的意见。

随后,省大人及专家组一行与化州市委市政府各职能部门,在市府橘州山庄召开了调研座谈会,主要围绕开展广东岭南中药材保护立法工作进行交流,并听取了各职能部门的意见。王波主任表示,前期组织的省岭南中药材拟立法保护品种遴选结果公布,化橘红位列榜首,本次调研就《广东省岭南中药材保护条例》草案,听取了化州人民政府对化橘红发展情况及保护情况的汇报,以及部分职能部门对草案的一些修改意见,表示深受启发收获很大,证明地方做了大量的工作及比较重视岭南中药材保护立法工作,同时提出希望结合《草案》继续征集意见,包括相关知名企业及地方产业协会的声音等。据透露,预计《广东省岭南中药材保护条例》草案,将于7月中召开省人大会议审议。

为此,协会面向全体协会成员及从事化橘红经营主征集关于对《广东省岭南中药材立法保护条例》草案的意见,以便统一向化州人大法工委提交意见或建议报送省人大主管部门。截止时间6月25日前,书面意见征集邮箱:37047650@qq.com,感谢您的宝贵意见。

参考:如何保护化橘红,你说了算

附:《广东省岭南中药材保护条件》(草案调研稿)

广东省岭南中药材保护条例
(草案调研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了加强岭南中药材保护,合理利用岭南中药材资源,促进中医药产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岭南中药材的种源、产地、种植、品牌等保护活动。
本条例保护的岭南中药材品种(以下简称保护品种),是指具有岭南特征并经省统一遴选产生的化橘红、广陈皮、阳春砂、广霍香、巴戟天、沉香、广佛手、何首乌等中药材品种。
本条例对岭南中药材实行动态保护。省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岭南中药材保护实际需要,对符合岭南特征的中药材经过统一遴选增加新的保护品种。新增加保护品种的保护,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保护原则】 岭南中药材保护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政府主导和社会参与相结合;
(二)坚持资源保护与产业发展相结合;
(三)坚持提升质量与提高产量相结合。
第四条【部门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药材、食品药品主管部门共同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经济信息化、规划、财政、国土资源、环保、科技、农业、林业、卫生、中医药、食品药品、质量技术、检验检疫、工商、商务、知识产权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岭南中药材的保护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做好岭南中药材保护具体工作。
第五条【规划计划】 省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岭南中药材保护规划,统筹岭南中药材种源、产地、种植、品牌等保护工作。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本级行政区域内的岭南中药材保护工作纳入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明确政策扶持重点和负责部门职责。
第六条【资金保障】 省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岭南中药材保护专项资金,合理分配保护品种相关项目经费,并向社会公布。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本级行政区域内的岭南中药材保护工作纳入财政预算,建立岭南中药材保护配套资金投入机制。
第七条【鼓励措施】 鼓励有关科研机构、高等院校为岭南中药材保护提供技术支持、专业培训和咨询服务,鼓励行业协会、社会组织等承担和参与岭南中药材有关保护工作。
支持社会力量投资打造岭南中药材优质产业园和著名品牌,支持组织和个人捐助中药材保护事业。
第八条【宣传保护】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岭南中药材保护的宣传教育,引导岭南中药材种植企业和岭南中药材种植农户遵守保护有关规定,服从保护合法需要,落实保护具体措施,在岭南中药材业界营造良好保护环境。
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应当加强对岭南中药材保护的宣传和舆论监督,营造良好社会保护氛围。
市、县人民政府可以为保护品种设立宣传月,开展专题宣传。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九条【特定区域保护】 岭南中药材保护工作一般通过特定的区域对保护品种进行保护。对保护品种种源的保护应当设立种子基地,对保护品种产地的保护应当划定产地保护区。
种子基地、产地保护区的属地、种类、数量、面积、期限等由省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会同国土资源部门依据省岭南中药材保护规划,按照东莞、中山、化州、电白、德庆、高要、阳春、新会、开平、遂溪等市、县行政区域内的道地中药材生长区域优先的要求,统一提出分配方案。
种子基地、产地保护区由地级市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农业、林业、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根据省分配方案申请划定,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报省人民政府备案,并予以公告。
第十条【质量保障体系】 省人民政府应当在《中国药典》质量标准的基础上,以药效为核心,组织构建岭南中药材质量保障体系,制定符合保护品种种子质量标准和药材特点的质量标准体系,提高和完善岭南中药材标准,提升岭南中药材质量控制水平。
鼓励和支持行业组织制定岭南道地中药材的化学指纹图谱或者DNA基因条形码,建立岭南道地中药材质量认定的专属性标准。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维护岭南中药材质量保障体系,执行岭南中药材产品质量标准。
第十一条【质量评价体系】 省人民政府应当依据计量认证( CMA)标准和国际互认实验室(CNAS)标准体系,加强岭南中药材检验人才队伍、设备设施建设,加大对中药材质量跟踪和动态监测,鼓励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发展,完善岭南中药材质量检验检测体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发挥农业技术推广体系作用,依托中药原料质量检测技术服务、中药原料动态监测等科研服务机构,构建岭南中药材生产服务信息平台。
第十二条【质量追溯体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全国中药资源普查工作基础上,采用现代信息技术,建立保护品种育种、种植、生产、流通的全过程质量追溯体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岭南中药材质量识别标志制度,质量识别标志与岭南中药材的质量等级相对应。
鼓励第三方专业机构为岭南中药材生产者建立质量案例溯源制度提供服务和支持。
第十三条【技术规范】 支持科研单位继承和研究岭南道地中药材种质培育、种植、产地初加工等技术,形成岭南道地中药材标准化生产和产地加工技术规范。
第十四条【环境标准】 岭南中药材生产环境应当符合国家下列标准:
(一)空气应符合大气环境质量二级标准;
(二)土壤应符合土壤质量二级标准;
(三)灌溉水应符合农田灌溉水质量标准。
土壤质量至少两年检测一次,灌溉水至少每年检测一次。
第十五条【环保责任书】 岭南中药材种子基地设立和产地保护区划定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与下一级人民政府签订环境保护责任书;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岭南中药材生产者等签订环境保护责任书。
第十六条【生态维护】 岭南中药材生产者应当合理安排岭南中药材生产,不得因扩大生产影响岭南中药材生产的生态环境;应当合理使用化肥、农药、农用薄膜等化工产品,防止对岭南中药材产地造成污染。
禁止向岭南中药材种子基地和产地保护区排放或者倾倒废水、废气、固体废物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破坏岭南中药材种子基地和产地保护区。
第十七条【人才培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中药材主管部门应当加大对岭南中药材生产技术人员的培养,将从业人员列入农村科技实用人才培训计划,定期组织中药材技术专家下乡巡回指导,举办技术人员培训。
第十八条【完善创新】 支持对岭南中药材质量保障、评价、追溯体系的研究完善工作,支持在岭南中药材种子培植、产地管理、种植技术、品牌打造等方面的创新活动。

第三章 种源保护

第十九条【种质资源保护】 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岭南中药材种子储备制度,主要用于发生自然灾害时的生产急需及余缺调剂,保障中药材生产安全。对储备的种子应当定期检验和更新。
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保护品种种质特异性和遗传特点,建立保护品种种质资源库。
第二十条【实行种子基地保护】 对保护品种种植材料或者繁殖材料包括籽粒、果实、根、茎、苗、芽、叶、花等种质资源的保护工作,通过设立种子基地进行。种子基地应当设立保护标志。
第二十一条【种子基地条件】 设立种子基地,应当具备生产良种隔离、栽培条件,配备专业技术人员和必要的检测设备,符合有关质量标准;应当具有相关品种的采种林、母种田,并将采种林、母种田纳入种子基地保护范围。
岭南中药材种子基地分为省级种子基地、市县级种子基地。省级种子基地产出能力应达到全省相关品种种子产值的百分之五十以上;市县级种子基地产出能力应达到全省相关品种种子产值的百分之二十以上。
种子基地生产的种子应当优先保证产地保护区内保护品种的生产需要。
种子基地所在人民政府应当扶持有生产优势、相对稳定的种子生产基地,实行专业化生产。
第二十二条【种源采集】 采集岭南中药材天然种质资源,应当经产地所在县级人民政府审核,报省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批准,并遵循采大留小、采密留稀、划片轮采、采育结合的原则。
禁止私自采集或者采伐种子基地种质资源。
第二十三条 【育种规程保护】 种子基地应当制定种子生产技术规程,并经本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主管部门认证。
种子基地应当建立质量保证制度,设立种子检验机构或者配备质量检验人员,执行种子生产技术规程,对本基地种子生产、初加工等各环节进行质量控制。
第二十四条 【生产具体规范】 岭南中药材种子生产实施传统与现代育苗技术相结合,以保持岭南中药材遗传特性的稳定。
岭南中药材种子生产时,使用白木香种苗生产的种子应选择十年以上具有优良性状、遗传稳定的母树做原种采集株,以保证种子的纯度;广藿香、巴戟天、阳春砂、何首乌等无种子产生、以根状茎、茎插条等营养器官进行种苗生产的品种,应当选择以优良性状稳定、道地性强的母株为生产种苗的材料;化橘红、广佛手、广陈皮等嫁接苗的生产应当以减少种质变异、保持优良遗传性状为原则,选择适宜的砧木和母种接穗材料。
第二十五条【检验要求】 省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会同林业主管部门制订岭南中药材种子种苗标准,建立岭南中药材种子种苗质量检验中心。
繁育、收购、调运岭南中药材种源,应当向农业部门设立的种子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取得合格证。
种子生产应当执行种子检验、检疫规程。达不到质量标准的,应当做非种用处理。
第二十六条【检疫要求】 岭南中药材种子生产者以及管理者应当遵守有关植物检疫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防止植物危险性病虫、杂草及其他有害生物的传播和蔓延。运输或者邮寄种子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检疫。
禁止在种子基地从事检疫性有害生物接种试验。
第二十七条【进出口要求】 任何单位和个人向境外提供岭南中药材种质资源,或者与境外机构、个人开展合作研究利用岭南中药材种质资源的,应当向省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共享惠益的方案,由受理申请的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第四章 产地保护

第二十八条【实行产地保护区保护】 岭南中药材产地保护应当明确保护品种、范围、措施等相关保护事项。保护品种的产地保护工作通过划定产地保护区进行。产地保护区应设立保护标志。
第二十九条【保护区条件】 划定产地保护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适宜岭南中药材种植的地理、土壤、气候等自然条件;
(二)已经形成岭南中药材科学的种植方法、良好的质量控制方法,具有一定的资源、技术和效益等比较优势;
(三)生产道地中药材、珍贵濒危渐危岭南中药材的特定地区,或者已经形成种植规模,在岭南中药材市区占有较高份额的主产地区。
第三十条【保护区剔除】 经地级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检测,确认产地保护区条件不再符合规定的,应当向同级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通报;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将该区域从保护区中剔除,报省人民政府备案,并予以公告。
第三十一条【保护区建设】 产地保护区建设由省人民政府依照保护规划实施,所在市、县级人民政府配合建设。重点建设优质岭南中药材规范化、规模化、产业化的产地保护区,在产地保护区培育若干符合《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试行)》的岭南中药材产地初加工企业。
第三十二条【禁止占用】 在产地保护区及周边范围,不得新建、改建、扩建影响岭南中药材生产的建设工程。
周边范围的距离由产地保护区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根据保护品种的具体情况来确定。

第五章 种植保护

第三十三条【种植整体区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岭南中药材的资源分布规律制定整体种植区划,确定地理标识,区分中药材品种进行种植保护。
第三十四条【实行种植规程保护】 保护品种种植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中药材行业协会应根据岭南中药材生长发育特性,按照《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制定保护品种种植技术规程,并经本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主管部门认证。
保护品种种植应当建立质量保证制度,执行种植技术规程,对种植、初加工等各环节进行质量控制。
保护品种种植应当选用种子基地生产的种子。
第三十五条【具体种植规程】 保护品种种植规程应当结合品种特征规范关键环节种植技术。
广藿香应当采用套种、轮作种植模式,以减少病虫害和连作障碍的发生。
巴戟天应当采用林下种植的立体生态种植模式,以减少采收时造成严重的水土流失,导致生态环境恶化的破坏。
阳春砂应当推广林下套种的模式,减少基本农田占用率和种植基本建设成本投入,增加林地产能收益等。
第三十六条【农艺管理】 岭南中药材种植者应当针对岭南中药材生长发育特性和不同的药用部位,通过田间农艺管理措施调控中药材生长发育,提高药材产量,保持质量稳定。
第三十七条【施肥要求】 岭南中药材种植者应当根据中药材的营养特点及土壤的供肥能力,确定施肥种类、时间、数量和方法,肥料的种类应以有机肥为主,有限度地使用化学肥料。
禁止使用植物生长调节剂等药物提高药材产量。
第三十八条【病虫害防治】 岭南中药材种植者在病虫害的防治过程中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等规定合理使用农药,降低药材的农药残留和重金属污染。
禁止在种植区域使用除草剂等药物提高药材产量。
第三十九条【采收送检】 保护品种种植者应当在采收前取样送检,对送检质量不达标的中药材不得用作入药使用。
采收机械、器具应保持清洁、无污染。
第四十条【产地初加工】 岭南中药材种植者应当加强对中药材产地初加工的管理,逐步实现初加工集中化、规范化、产业化。
鲜用药材的产地初加工严禁滥用硫磺熏蒸等方法,二氧化硫等物质残留必须符合国家规定。
第四十一条【初加工具体规范】 产地保护区应当传承初加工的传统关键技术,进行科学合理的初加工。
化橘红传统产地加工是烫煮法:将鲜果置80℃水中烫煮1分钟,取出稍晾干后于70℃烘焙至干,以使毛橘红的总黄酮和柚皮苷含量达到最佳。
广陈皮的传统加工是将果皮分割成3瓣, 每瓣与底部相连,然后阴干,不宜暴晒造成药效成分降低。巴戟天肉质根采收后晒至含水量为40%~50%时,要轻轻捶扁,蒸透后抽除木芯、再继续低温烘干,多次反复蒸、晒可使药材质量达到最佳。
阳春砂的鲜果采收后需尽快用水蒸气加热杀青,使果皮变软,再喷洒冷水,使果皮骤然受冷收缩、种子团紧贴果皮,再70℃下复焙至干,这样加工出来的阳春砂种子成团状, 味辛辣,不易发霉变质,质量上乘。阳春砂仁含丰富的挥发油,不宜直接晒干。
广藿香在采收后晒至含水量为40%~50%时,需堆叠覆盖回汗以促使生药材体内药效成分的充分转化和形成1-2天,再继续阴干或低温烘干,使药材质量达到最佳。
何首乌块根生药材切片后,宜快速晒干或80-100℃烘干,使药材的质量达到最佳。
第四十二条【种植保险】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鼓励发展中药材种植保险,支持保险机构开展中药材种植保险。

第六章 品牌保护

第四十三条【品牌保护机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本地主产的岭南中药材品牌保护和发展机制,结合本地实际进行品牌整合,推进本地主产的岭南中药材品牌建设。
第四十四条【实行品牌中心保护】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利用省岭南中药材保护专项资金、筹集配套资金,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设立非盈利性保护品种品牌中心。
保护品种品牌中心应当通过与生产者签订合同,为生产者创建品牌提供业务辅导、价值评估、信息咨询、品牌推广、投资融资、贷款担保、产权交易、技术支持、人才引进、人员培训、对外合作、展览展销和法律咨询等服务。
保护品种品牌中心应当鼓励和协助岭南中药材注册商标持有人争创国家驰名商标、地方著名商标。
第四十五条【知识产权申请】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引导和支持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机构、有关组织以及岭南中药材生产者,通过申请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商品商标注册,申请专利、著作权登记,申请或者使用岭南中药材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采取防伪标识、电子信息管理等措施,实施岭南中药材的知识产权保护。
第四十六条【知识产权使用】 取得岭南中药材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证明商标的企业和个人,应当按照专用标志证书和证明商标准用证中所列产品的品种使用,不得擅自扩大使用范围;确需增加使用专用标志和证明商标产品品种的,应当依法另行申报。
取得专用标志、证明商标的企业和个人有权在其产地生产的岭南中药材的标识、标签、说明书或者广告中使用专用标志和证明商标。在其产地以外种植、采收的岭南中药材不得使用专用标志和证明商标。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转让、出租、出借或者买卖专用标志和证明商标,不得擅自改变专用标志和证明商标的表述方式、标识、字体、图案或者颜色。
第四十七条【其他支持服务】 行业组织应当积极为中药材企业提供品牌宣传、信息咨询、人才培训、商标代理、融资担保、技术支持、资产评估、打假维权、产权交易、会计审计、交流合作等各方面服务。
鼓励认证、咨询、代理等社会中介机构为本地岭南中药材品牌发展提供智力支持和专业服务。
第四十八条【非遗保护传承】 本省保护岭南中药材传统知识,鼓励和支持开展有关岭南中药材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传承、传播。
所在地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对属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或者具有重要学术价值的岭南中药材理论和技术方法,应当组织遴选传承项目和传承人,并为传承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四十九条【对外贸易交流】 出口岭南中药材应当在出境前申请原产地证书,并在其货物或者包装上作出原产地标记。鼓励岭南中药材出口企业在出口国及时注册商标。
支持岭南中药材国际贸易、对外交流与合作,推动建立岭南道地中药材的中医药国际标准,促进岭南道地中药材的国际传播和应用。
岭南中药材重大科研成果推广、转让、对外交流,中外合作研究岭南中药材技术,应当经省人民政府科技主管部门批准,防止重大中医药资源流失。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条【专项资金检查】 省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对岭南中药材保护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促使资金分配到位,保持资金使用良好效益。
第五十一条【环境监测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监测环境对岭南中药材生长的影响。造成影响和危害的,应当进行调查并采取有效措施,维护和改善岭南中药材生长环境。
第五十二条【安全监测评价】 省人民政府中药材主管部门应当对岭南中药材生产实行自主监测,建立质量监测信息与技术服务中心数据库,跟进岭南中药材生产过程并进行指导。
市、县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岭南中药材产地安全监测管理制度,加强岭南中药材产地安全调查、监测和评价工作,编制岭南中药材产地安全状况及发展趋势年度报告,并报上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十三条【种子基地检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种子基地保护管理责任制度,定期对种子基地保护情况进行检查,同时开展随机检查,对涉及生产、经营假劣种源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可以采用国家规定的快速检测方法对生产经营的种子品种进行检测,检测结果可以作为行政处罚依据。被检查人对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复检,复检不得采用同一检测方法。因检测结果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四条【产地保护区检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药材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产地保护区进行检查,促使保护措施落实,实现产地保护良性循环。
第五十五条【种植技术规程检查】 县级人民政府中药材主管部门应当对中药材种植者执行《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情况实施监督,定期检查岭南中药材种植技术规程执行情况,对种植各个环节的技术规范进行控制。
第五十六条【质量信用等级档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监部门应当建立保护品种质量信用等级档案,将对保护品种生产、采收企业的质量安全管理的评价和监督结果登记建档,进行分级管理,并定期向社会公开有关信息。
第五十七条【追溯监管】 省人民政府质监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和实施统一的岭南中药材质量安全追溯编码方案,进入流通市场的岭南中药材应当使用质量安全追溯编码,编码信息应当包括种源、产地、生产、采收、检测、交易等信息,并可以供公众通过互联网免费查询。岭南中药材质量安全追溯编码应当制成卡片或者印刷在产品包装上,随产品一同上市。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溯源制度宣传和培训,指导岭南中药材生产者建立溯源制度,对已经建立溯源制度的给予相应优惠和扶持政策,对具备建立条件的给予适当补贴支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药材主管部门可以推荐科研服务机构,帮助岭南中药材生产者对生产过程进行建档管理。
第五十八条【假冒伪劣查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质监、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应当规范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专用标志和商标的使用、管理和保护,加大对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中药材行为的查处力度,维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对发生重大质量事故以及擅自扩大、转让、冒用岭南中药材商标或者地理标志的,应当依法予以查处。
第五十九条【禁止品牌侵权】 禁止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禁止使用他人地理标志或者使用与他人地理标志相近似标识造成消费者误认,禁止侵犯他人植物新品种权等违法行为。
第六十条【举报处理】 产地所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收到关于岭南中药材保护的检举和控告,应当依法处理。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一条【种源保护违法责任1】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从外地市(县)引种岭南中药材种源品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二条【种源保护违法责任2】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无生产许可证生产生产岭南中药材种源的;
(二)经营无种子生产许可证生产的岭南中药材种源的;
(三)销售未经检验、检疫种子的。
第六十三条【种源保护违法责任3】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岭南中药材种源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经营岭南中药材种源没有标签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
(二)未向岭南中药材种源使用者提供种子的抗病性、光温敏感性、遗传稳定性等特征特性以及主要栽培措施、使用条件的说明的;
(三)经营应当包装而无包装的岭南中药材种源的。
第六十四条【产地保护法律责任1】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岭南中药材产地保护区及周边范围,新建、改建、扩建影响岭南中药材生产的建设工程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保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并处于五万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五条【产地保护法律责任2】 违反本条例规定,向岭南中药材产地保护区排放或者倾倒废水、废气、固体废物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影响到岭南中药材质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保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以一万至五万元罚款。
第六十六条【产地保护法律责任3】 违反本条例规定,对岭南中药材产地保护区造成污染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保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七条【种植保护法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使用生长调节剂、除草剂、硫碘等有毒有害药物的,或者在种植、采收、初加工等过程中有其他违法行为,导致岭南中药材质量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或者因质量问题造成不良后果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八条【品牌保护法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使用他人地理标志或者使用与他人地理标志相近似标识造成消费者误认、侵犯他人植物新品种权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第六十九条【行政部门人员法律责任】 岭南中药材的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中药材种植保护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七十条【用语解释】 本条例有关用语解释:
岭南特征:是指岭南中药材品种所具有的以下特征:
(一)属于广东道地中药材品种;
(二)属于有历史典籍记载的传统中药材品种,或者同时属于国家认可的地理标志保护药材品种;
(三)属于有一定种植规模、临床使用量大的中药材品种,或者属于珍稀、濒危、渐危,具有独特疗效的中药材品种。
道地中药材:是指在一定特定自然条件、生态环境的地域内所产的功效地道实在、确切可靠,较同种药材在其他地区所产者品质佳、疗效好的中药材。
第七十一条【施行日期】 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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